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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律师介绍深圳律师在线网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创办。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理论功底扎实;1997年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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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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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邢某被指控以合同诈骗365000元,经顾律师辩护后获轻判

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邢某称可为被害人香港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唐某章开具一张金额为5000万美元,期限半年的银行本票用来融资,后双方在互联网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唐某章支付开票费用30万元人民币。唐某章于同年3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将15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邢某的银行帐户,于同年4月2日在香港将其余15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交给被告人邢某。同年4月3日,被告人邢某在香港中信银行山东街分行柜台开具了一张50美元的银行本票,装入信封,等唐某章来银行取票时,将信封当面让银行工作人员确认,离开银行之后,唐某章发现信封里面的本票为一张5000万美元的渣打银行本票,并不是中信银行开具。后唐某章再次找到被告人邢某,其表示可以为唐某章另开具一张5000万元美金的银行本票,因被告人邢某要求唐某章再次向其支付违约金65000元,唐某章遂于同年4月8日委托唐某光在本市罗湖区商务中心915将32500元人民币由孙某交给被告人邢某,于同年4月12日在本市罗湖区商务中心915与被告人邢某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当日向被告人邢某交付现金32500元,被告人邢某于同年4月14日将一份伪造的“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银行本票”提供给唐某章。2012年4月24日,唐某章将被告人邢某扭送至东门派出所。公诉人认为,邢某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被告人邢某亲属的委托,顾律师从邢某被邢事拘留的第二天开始,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开庭前的八个多月的时间里,顾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邢某,并在检察院阶段调取了全案卷宗,充分听取了被告人邢某的辩解。最后,在全面熟悉案情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邢某的要求,顾律师在庭上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方案: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邢某犯合同诈骗罪。1、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签订了受害人唐某章出具的三份合同证据不足,指控邢某交给唐某章一张伪造的5000万美元的渣打银行本票证据不足。2、唐某章签订的三份合同的签名,字迹根本无法辩认,不能辩认是何人所签,更不能辩认是何种字样,也没有字迹鉴定报告确定签名为邢某所签。3、唐某章称邢某总共交给他两张5000万美元的银行本票,但交付当场没有第三人在场,只有唐某章和邢某在场,现唐某章称银行本票为邢某提供,其受害人陈述系孤证。4、唐某章称第二次支付150000元现金给邢某的地点在香港恒丰酒店907房,但证人苑某却称付钱地点是在香港左敦四海大厦702房,两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交付款项事实是否发生存疑。5、唐某章称第三次支付32500元现金时有苑某在场,但苑斌的证词当中却没有提及,且32500元系交给了孙某,孙某称后来转交给了邢某,邢某否认,因此第三次32500元的支付只有孙某的证词,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6、除了第一笔转帐的150000元以外的三笔款项,证人均称系现金交付或代收转交,证人证词或是孤证、或是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认定邢某收到了其余的三笔款项共21万元。二、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邢某的确收到了第一笔转帐150000元,但邢某称系唐某章向其退还的款项,这系正常的经济往来,并且能合理解释。邢某的公司在香港是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完全有能力给对方提供贷款经纪服务,即作为代理方,根据唐某章提供的该公司的财务资料、投资项目等情况,向香港几大有名的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如果申请贷款成功,邢某公司可获得相应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没有被告人邢某的供述,并且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邢某犯合同诈骗罪。 请求合议庭严格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对邢某作出无罪判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六年。顾律师分析,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邢某无罪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邢某虽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庭审理阶段都全面否认指控,但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的第一份笔录当中承认了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本票的事实,虽然其宣称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没有证据证实;第二,邢某后来被查实,曾于2005年9月3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才刑满释放,其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尽管罗湖法院没有认定邢某无罪,但顾律师的辩护方案对邢某的从轻量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邢某诈骗数额的认定,法院基本采纳了顾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按公诉机关指控的365000元来认定犯罪数额,只认定了有转帐记录的150000元。据此,罗湖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邢某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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