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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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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某被指控贩卖冰毒522.95克,经顾律师辩护后,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获轻判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雪铁龙C5轿车到深圳市布吉南岭村玉岭花园A3楼下,与被告人黄某进行毒品交易。黄某将内装有两包共498克冰毒的红色手提袋交给李某,李某将内装有现金的印有“华安国际大酒店”的牛皮纸交给黄某。交易完毕之后,被告人黄某准备返回其玉岭花园住处,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缴获黄某贩卖毒品所得现金人民币98900元。当被告人李某持购买到的毒品驾车到深圳市罗湖区华安国际大酒店楼下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在车内缴获毒品冰毒522.95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随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内查获11.39克大麻及电子秤等物品。公诉机关据此以贩卖毒品罪要求追究黄某及李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作为当时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一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顾律师主要从指控李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证据不足方面,和公诉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上,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李某进行了有效辩护:一、李某为吸毒者,他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吸食方便。二、李某购买持有的毒品数量存疑,应该认定为199克,而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522.95克;从买卖双方的分别供述可知,李某向黄某购买毒品的数量是200克左右,李某交给黄某85000元,按照双方谈妥的单价以及当时毒品的购买行情,85000元仅够购买200克左右的冰毒;经查实黄某给李某的毒品是两包,一包199克,另一包299克,如果李某购买500克毒品,那么黄某根本没有必要把毒品分装成两包;直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黄某仍拒不承认其贩毒的事实,不能排除黄某将另一包299克的毒品裁赃给李某的可能。因此,律师建议在认定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时,应扣减299克冰毒的数量。三、李某本次犯罪是完全是在公安机关的布控及监督下进行的,所有的毒品亦当场被缴获,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四、李某犯案后认罪、悔罪。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顾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八年。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最低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顾律师提供专业、认真、细致、高效的辩护服务后,李某最终被改变罪名获轻判。这个轻判结果远远超出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的最好心理预期,对于顾律师的辩护服务,他们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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