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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加剧缘由

扬州中院民一庭庭长沈红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总结为三条: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度上升、中小型企业成为“主力军”、案件审理难度大执行到位率低。

数据显示,扬州市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同期全市民事案件总数的16%,案件的总诉讼标的额高达5.47亿元。沈红说,如此巨大的借贷金额,即使专业的金融机构也会感到吃惊。

据沈红分析,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劣势,融资困难是普遍现象,而民间借贷由于符合经营者资金需求小、短、急、频的特点,成为经营者青睐的融资途径。

然而,民间借贷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借贷利息,有的甚至高达数倍,沉重的“高利贷”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

据法官透露,扬州市某玩具厂系一民营企业,多次向职业放贷人借高利贷来维持生产,经营出现困局后,先后有6起案件将其诉至法院,欠款金额高达1085万元。

仪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无着的情况下,大量向民间借款,后因楼市降温,销售业绩下降,回收款项大幅减少,导致资金链断裂。扬州中院受理了7件以这家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达3510万元。

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而高利贷的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借款人往往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了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在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扬州市中院执行局局长韩雪峰深有感触地说,放贷人这种规避法律的“专业化”操作,使得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判决结果可能会与“高利贷”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往往举家出逃躲债,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较低。

办案法官还指出,由于缺少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很多放贷人已经有“职业化”和“团体化”性质,而且往往与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非法拘禁债务人,甚至以故意伤害等方式追债,从而引发刑事案件。办案法官举例说,宝应县法院今年以来就审理了4件因非法追索借款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此外,一些债务人因无法归还借款和高额利息,也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page]

职业放贷人加速市场升温

职能部门监管“师出无名”

办案法官分析说,至少有四个原因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迅速上升。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乏”是首要原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资金需求较旺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状况。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

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也反映了这一趋势。过去,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一般在月息2分左右。近来,民间借贷的利率月息大多在3分至5分左右,有的甚至更高。

“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的出现,也加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升温。法官透露说,“职业放贷人”应运而生,出现了一批民间“食利”阶层。这些人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也会通过到法院诉讼,回收资金,有不少出借人成了各法院门口的“常客”,有的一年内到不同法院的诉讼达到数十起,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公民风险意识淡薄,职能部门监管薄弱”也是一大缘由。办案法官说,不少人虽然知道非法高利贷的危害,但由于“求资”心切,往往随意签字或担保。此外,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管基本是“师出无名”、“无章可循”。这种状况导致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甚至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渔利,加大了借款人的风险。

此外,民间借贷尚存“传统观念”的“土壤”,特别是农村“乡土社会”,向高利贷者借钱,并不完全被社会风俗认知所否定,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便捷的借贷方式既能使放贷者获取较快的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轨

金融和司法部门需合力

扬州中院立案庭庭长钱永萍告诉记者,当前此类纠纷案件呈现出多重问题。

“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因此,矛盾相对比较尖锐。借款上的约定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只约定利息而没有约定利率,或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钱永萍说,此外很少有人对约定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进行抵押登记,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page]

扬州中院院长时永才认为,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他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要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惟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

时永才说,要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就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据了解,2005年,央行高层就表示,国家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今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要充分运用这一政策,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使民间资金从地下状态变成正规军,引导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时永才建议说,可以尝试建立民间金融制度,使其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也可探索建立适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金融借贷机制,逐步缩小高利贷的生存空间。此外,法院也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法官准确审理该类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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