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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律师介绍深圳律师在线网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律师创办。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1115421),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律理论功底扎实;1997年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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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赃款与赃物的区别

从广义上讲,款属于物的范畴,赃款亦应属于赃物范围,但是,款作为货币又有其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性。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处分货币与处分一般物品是不同的,凡是货币持有人对货币的合法使用和处分,即视为有权处分,由此形成的债就具有合法有效性;而一般物品持有人对物品的处分,不一定是有权处分,由此形成的债不一定具有有效性。

尽管赃款和赃物是不同的,但是赃款和赃物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在追赃过程中对赃款和赃物应当区别对待。一方面,赃物可以转化为赃款。例如,赃物经过拍卖或在公共市场上经过出售,该赃物就被法律行为“漂白”,成为一般物品,不再具有“赃”的特性。另一方面,赃款经过消费、购买等行为可以消耗掉,也可以转化为赃物。例如,犯罪分子用赃款住宾馆,赃款经过消费就转化为供犯罪分子享用的宾馆服务,而宾馆所得的赃款也因消费而被“漂白”。如果犯罪分子用赃款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则该笔记本电脑因买卖行为而被染“赃”,成为赃物;而该赃款则因买卖行为而被“漂白”。

由于赃款和赃物本身的区别,所以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也应当区别对待;否则就会在保护一个利益的同时,却侵害了另一个利益。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公平正义,而正义是不可能离开利益的,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是正义的首要内容。因此,为了查证犯罪,在追赃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赃款与赃物的不同,合理平衡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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